方学业律师亲办案例
儿童溺水死亡 公园相应担责
来源:方学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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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溺水死亡 公园相应担责 方学业律师

案件背景:2013年7月16日,原告9岁的小陆和另两个小伙伴到南宁市xx公园游玩。下午16点许,游玩至公园水湖的水坝时,正好下起大雨,三人不约而同就近窜到水坝桥底下躲雨,小陆不慎滑入水湖中而溺水,另两小伙伴慌忙呼救,公园的环卫工人知情后,向游客要求救,但在游客抬上岸120赶到时已经溺死。事后,小陆的父母要求xx公园负责赔偿,xx公园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查看现场,南宁市xx公园在防护措施和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公园申请追加另两名小孩及其家长为被告。2013年12月30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xx公园认为:1、公园是免费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且已经在事发地点树立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2、事发后工作人员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3、原告是儿童,进公园应由家长陪同,自己窜到危险区域,其监护人监管不力有重大过错;4、另外两名小孩提义带头窜到桥底,其应承担一定责任;5、原告及其小孩是农村户口,其虽然居住在南宁的小鸡村,但小鸡村也是农村,所以如果需要赔偿也应按农村的标准。

我方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防护设施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南宁市xx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应该承担保证游人安全的法定职责,除了应当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游人的安全。原告小孩溺水的地点,水深达1.8米,就没有完全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xx公园以已设置有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公园设计规范》规定,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由此可见,南宁市xx公园设计设施不完善,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的要求标准。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天陆志平落水后,另两个小朋友已经及时报告公园工作人员,公园方面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抢救,最后却去找到三个游客下水抢救,直到游客把人抬上岸后,公园的保卫人员才赶到现场,但人已经没有呼吸。在xx公园里设置有好多个治安亭,距事发地点不到100米的地方也有一个治安亭,若治安亭有人值班,收到呼救信号,足够来得及抢救。但xx公园里的治安亭形同虚设,没有相应的保卫人员上班,这也是导致抢救不及时造成悲剧的原因。这也足以说明公园方面抢救不及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xx公园对此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70%的主要责任。

三、由于原告已经在南宁工作生活多年,而且原告小孩从小也随原告在南宁生活多读书,小鸡村是南宁市的城中村,是南宁市城乡结合部,其消费水平与南宁市城区相当,而且原告的收到均来源于南宁市城区。所以计算赔偿标准应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标准计算。

2014年1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南宁市xx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有责任保证游人的安全,在事发地点从游人通道进入水坝口,没有任何防护围栏,导致受害人轻易进入危险区域,足以说明其防护设施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南宁工作,居住于小鸡村,小鸡村是南宁市的城中村,是南宁市城乡结合部,其消费水平与南宁市城区相当,而且原告的收到均来源于南宁市城区,所以计算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另外,原告本身作为监护人,对小孩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的两名被告因无证据证明其提义带头进入桥底,而且与其年纪相当的能力不足以能够入水抢救,因此没有过错。最后作出判决:南宁市xx公园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98387.2元人民币。

方学业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xxxx14149

201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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