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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广西律师方学业
来源:方学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30
浏览量:964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最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杨某2009年12月22日19时05分,在南北二级公路国道上,驾驶桂A51659中型箱式货车由北向南(南宁往钦州)方向正常行驶,至那蒙路段731KM+21M时,适逢前方有一车由南向北迎面驶来,准备会车时,不料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杨某的车身左侧突然向右转弯意图向右变更车道行驶到杨青培的车头前,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致使杨青培驾驶桂A51659中型箱式货车前部将其撞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谢某当场昏迷(伤后鉴定为6级伤残),交警部门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主要责任,谢某次要责任。杨某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维持。杨某仍不服,问该怎么办,能否告交警部门?

      我告诉杨某,等谢某把你诉至法院时,我代你应诉,到时我代你向法庭提出我方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阐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确有问题的,会重新划分责任的。2010年10月8日,谢某果然将杨某诉至钦州钦北区法院,要求赔偿20多万元。此案于2010年11月19日开庭,在庭审中,我代理杨某提出了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有关情况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要求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庭审相当激烈。此案法庭择日宣判。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方学业,

                               手机:13607814149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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